陈红前夫李军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拿回公司管理权

时间:2017-12-28 17:15:50阅读:92773
歌手陈红与前夫李军自离婚后纠纷不断。日前,李军通过个人微博表示,他与陈红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已经宣判,李军拿回了其创立的亚之杰公司的管理权。2015年6月29日,李军发布长微博《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&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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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手陈红与前夫李军自离婚后纠纷不断。日前,李军通过个人微博表示,他与陈红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已经宣判,李军拿回了其创立的亚之杰公司的管理权。

2015年6月29日,李军发布长微博《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“成就”了女歌手首富——陈红》,讲述陈红侵占其资产的内幕,引起网络争议。李军起诉要求解除与陈红的委托合同关系,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军的诉求,陈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。

李军起诉称,他与陈红因为离婚,于2014年3月3日订立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,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九家相关公司股权的50%转让给陈红。其中,《协议书》的第8条第5款约定:“甲方李军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、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,且不得单方撤销”。

然而,李军在诉状中指出,双方在订立合同时,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。按照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》规定,“军人不得经商,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。”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。李军表示,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,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、管理公司,但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,并在经营过程中,冒充他签字,将其在公司2970万元的股份转让至陈红母亲名下。李军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,即解除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第8条第5款。

陈红则答辩称,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诉状中所涉及的第8条5款是一个授权条款,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,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》相当于部门规章,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;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,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,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等。

海淀法院一审认为,李军将其在亚之杰相关公司的股东权、管理权委托陈红行使,结合陈红受让的股份,陈红取得了对亚之杰相关公司的控制权,李军的股权利益也置于陈红的控制之下。李军有证据证明陈红在接受委托后,存在损害李军利益的行为,其对陈红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,如继续维持委托合同将对李军明显不利。

2017年3月20日,法院一审判决,确认李军解除合同行为有效,李军与陈红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,即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第8条第5款于2016年4月8日解除。宣判后,陈红提出上诉,今年7月,其与李军的股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;12月27日,二审在北京三中院开庭。

此后,陈红和李军就该案究竟是因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和《离婚协议书》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条款的效力及履行纠纷,还是原审判决认定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纠纷产生了争执。李军方面坚持认为与陈红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,陈红侵犯了李军公司的财产和李军对此事的知情权,违背了当初签订委托合同的宗旨。

直至今日,李军通过自己微博告知,他拿回了公司的管理权:“历经几年的诉讼,我终于拿到了二审终审判决,拿回了自己的公司,得到了法律的支持。2017年11月8日,陈红在接受央视新闻频道法制在线栏目采访中,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,无视其非法转移侵占我资产的事实,欺骗央视,信口开河,胡编乱造,满嘴谎言,颠倒黑白,混淆视听,企图以这种方式来影响法院、误导舆论、欺骗他人。我坚信,全国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,司法机关的眼睛更是雪亮的,真的假不了,假的真不了。事实总是胜于诡辩谎言的,今天的判决就是强有力的证据!!!!”后面还附上了判决书原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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